索 引 号: | 6107000000/2023-000518 | 发布时间: | 2023年02月16日 08:48 |
来 源: | 市政府办 | 发布机构: | 汉中市教育局 |
内容概述: | 汉中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省政府令第134号)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机关,是指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派出机构和其他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其作为政府信息公开人(以下简称公开人),应当依法履行公开政府信息的职责。
第四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指导本规定的实施,协调推进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五条 公开人应当指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依法组织开展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维护和更新,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以及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和年度报告等。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联席会议一般由本级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组成,负责研究、协调、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七条 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平、公正、合法、真实、及时和便民的原则。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按照“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公开人对本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保密性进行审核,公开人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应当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不得发布未经审查的政府信息。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经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公开人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三)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政府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开人在制作政府信息时,应当确定该政府信息是否公开。对不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注明理由。公开人应当建立不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动态管理机制,对符合公开要求的政府信息及时公开。
第二章 主动公开
第十条 公开人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市政府公开政府信息内容:
1.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经批准实施的优德体育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工作目标及其实施情况;
3.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政府财政年度预算、决算及其执行情况;
4.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其执行情况;
5.政府领导成员的履历、职责、分工等情况;
6.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办事机构的设置、主要职能等情况;
7.副处级以上(含副处级)干部人事任免,公务员考录程序和结果;
8.城市规划的实施情况,包括法定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建筑总量、建筑密度和高度;
9.政府投资的城镇基础设施和房屋建设项目的公开招标、中标及验收情况;
10.本行政区域内公用事业和公益事业的投资、建设情况,包括城市供水、供气、供电管网的建设与改造,城市防洪设施、城市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工程、城市交通建设工程、城市绿化工程和社会公益福利事业项目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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